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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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2020年11月24日   来源:中国人工智能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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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激励和引导广大科研人员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快落实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发挥人工智能技术在各行业领域的赋能作用,大力提升智能科学技术与产业化应用发展水平,更好的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智能化社会”服务,由我国智能科学技术领域唯一的国家级学会——中国人工智能学会发起主办,得到人民科学家、数学大师、人工智能先驱、我国智能科学技术开拓者和领军人、首届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人工智能学会名誉理事长吴文俊(1919年5月12日-2017年5月7日)先生的支持,经科学技术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公告(国科奖社证字第0218号),于2011年正式设立“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通过奖励机制表彰在我国智能科学技术领域取得重大科技突破、贡献卓著的先进代表人物和组织,充分调动我国智能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国办函[2017]55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奖励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工智能学会设立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工作委员会),奖励工作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学会理事长提名,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委员采取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

  奖励工作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负责“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提名和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坚持公益为本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依规依纪开展奖励活动,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维护“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和荣誉性,不断提升智能科学技术最高奖励的权威度和影响力。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奖励资金

  第六条 管理机构

  按照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工作考核及评价要求,中国人工智能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设立日常管理办事机构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奖励办公室接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业务指导和中国人工智能学会、奖励工作委员会管理,负责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的相关规则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资金来源与管理

  奖励办公室的管理运营经费及所设奖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企业捐资;

  (二)接受国内外相关技术领域的组织和个人捐助;

  (三)其他合法途径。

  奖励办公室对设奖资金进行募集,由学会财务部实行专项奖金管理,每年向捐资者和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委员会报告设奖奖金收支情况,接受审计。

  第八条 应遵守的法律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的各项管理工作和设奖资金运用遵守中国有关法律。

第三章 奖项设置和奖励范围

  第九条 奖项设置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设置以下七类奖项:

  (一)吴文俊人工智能最高成就奖;

  (二)吴文俊人工智能杰出贡献奖;

  (三)吴文俊人工智能自然科学奖;

  (四)吴文俊人工智能技术发明奖;

  (五)吴文俊人工智能科技进步奖(含吴文俊人工智能科技进步奖科普项目和吴文俊人工智能科技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

  (六)吴文俊人工智能优秀青年奖;

  (七)吴文俊人工智能专项奖芯片项目。

  第十条 授奖范围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每年提名、评选一次。

  吴文俊人工智能最高成就奖、吴文俊人工智能杰出贡献奖和吴文俊人工智能优秀青年奖奖励个人,不设等级。

  吴文俊人工智能自然科学奖和吴文俊人工智能技术发明奖奖励团队成果完成人,分设一、二、三等奖。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技进步奖奖励成果完成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分设一、二、三等奖。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技进步奖科普项目奖励项目完成人、吴文俊人工智能科技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奖励企业单位,不设等级。

  吴文俊人工智能专项奖芯片项目奖励成果完成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分设一、二、三等奖。

  第十一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热爱祖国,积极为国家信息科技、智能化建设服务,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和使命担当;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对推动我国智能科学理论、创新技术发展有突出贡献;

  (三)在智能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国防安全效益的;

  (四)在我国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及相关领域工作精进,为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及应用领域取得较大影响力的学者或企业家。

  第十二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最高成就奖授予在人工智能领域从事专业方向研究或工程技术开发或产业化应用工作30年(含)以上,主要贡献及成就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完成,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智能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从事智能科学研究,贡献卓著,历史上取得被国际公认的高水平成就;

  (二)从事智能技术前沿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突破,攀登科技高峰,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三)在智能科学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广应用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吴文俊人工智能最高成就奖每年提名评选一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

  第十三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杰出贡献奖授予满足下列条件的智能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智能科学、技术或工程领域取得重大突破,贡献巨大,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力的;

  (二)在我国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及相关领域工作原则上超过20年,为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及应用领域取得较大影响力的学者或企业家。

  吴文俊人工智能杰出贡献奖每年提名评选一次,授奖人数不超过3名。

  第十四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自然科学奖授予在智能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领域取得原创性科学发现,被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度高,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科学界公认。

  第十五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技术发明奖授予在智能科学技术领域从事重大技术发明、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成效显著,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国防安全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第十六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技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智能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智能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转化推广应用,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国防安全效益显著;

  (三)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改善民生、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技进步奖科普项目授予把科技知识、科学方法、科学精神作为主要表达对象进行创作,在科普创作取得创新性作品、形成独立科普体系,且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完成人。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技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授予具有支撑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配套技术创新和激发员工创新精神的优秀体制机制的企业工程单位。

  第十七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优秀青年奖授予在智能科学技术领域具有引领性原创成果,取得重大突破的青年科学家。

  当年度被提名人须在7月31日年龄不超过35周岁。

  已经入选国家“(青年)千人”、“青年拔尖人才”、“万人计划”领军人才、“(青年)长江学者”和获得自然科学基金委“优秀/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的科学家不予提名。

  每年奖励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5人。

  第十八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专项奖芯片项目授予在人工智能芯片领域,做出原创性和先进性成果,实现前瞻性基础及应用研究,解决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取得重大科技突破的科学家或团队组织。

  前款所称原创性和先进性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础芯片协同优化性能突出,应用场景指标先进;

  (二)经转化推广应用,成果在易用性、高效率、扩展性和安全性方面,对解决卡脖子关键技术领域效益显著;

  (三)在产生高价值的解决方案,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改善民生、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有卓越贡献。

  第十九条 对吴文俊人工智能自然科学奖、吴文俊人工智能技术发明奖、吴文俊人工智能科技进步奖、吴文俊人工智能专项奖芯片项目,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100项。

  第二十条 奖励的提名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被提名者需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提名,不受理自荐:

  (一)吴文俊人工智能最高成就奖可由吴文俊人工智能最高成就奖获奖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人工智能学会会士联合提名。

  (二)吴文俊人工智能杰出贡献奖、吴文俊人工智能自然科学奖、吴文俊人工智能技术发明奖、吴文俊人工智能科技进步奖(含科普项目、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吴文俊人工智能优秀青年奖、吴文俊人工智能专项奖芯片项目可采取单位和个人提名。

  其中,可提名个人包括:

  1)吴文俊人工智能最高成就奖获奖人;

  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人工智能学会会士;

  3)中国人工智能学会专委会主任委员或常务理事;

  4)中国人工智能学会理事;

  5)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级突出贡献专家;

  6)2016年(含)以后获得吴文俊人工智能杰出贡献奖、吴文俊人工智能自然科学一等奖、吴文俊人工智能技术发明一等奖、吴文俊人工智能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可提名单位包括:

  1)地方人工智能学会(联盟);

  2)全国各高校科研院、科技(成果)处,含计算机、软件、自动化、电子信息、网络通信、智能制造及机器人研究(院)所,各智能科学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研发(工程)中心等;

  3)全国高校人工智能研究院(学院);

  4)学会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5)学会团体(企业)会员单位。

  第二十一条 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答辩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评审

  第二十二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奖励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评审委员会与监督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三条 奖励工作委员会委员5至11人。设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由中国人工智能学会理事长担任。奖励工作委员会委员由从事智能科技研究、教育、管理和应用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研究机构负责人员组成。奖励工作委员会委员人选由理事长提名,经中国人工智能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产生。委员采取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奖励工作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监督委员会和各奖励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奖励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的评选制度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评选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研究提名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候选项目。

  第二十五条 根据奖励工作委员会章程规定,奖励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的提名、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并向奖励工作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评审中的关键环节派员监督;

  (二)审议奖励办公室关于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

  (三)对有关重大问题组织专项调查,并向奖励工作委员会报告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

  (四)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视情况建议有关方面给予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解除聘任、取消参加评审活动或者获奖资格等处理;

  (五)监督评审专家信誉管理制度的实施,审议评审专家信誉评价记录;

  (六)对奖励工作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七)承办奖励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奖”的会议初评和终评

  答辩等具体评审工作;

  (二)向奖励工作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完善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

  意见建议。

  第二十七条 奖励办公室是奖励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奖项评审的日常组织与管理工作,不参与所设奖项的具体评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奖励工作委员会确定规范的评审流程,邀请学会副理事长、专委会主任、常务理事,以及外聘院士和专家等组成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划分专业函评、评审委员会专业初评、评审委员会终评答辩等评审流程及运行机制。

  第二十九条 奖励办公室从专家库遴选一定数额的专业方向领域专家,向奖励工作委员会推荐,由奖励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组成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条 奖励工作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对各奖项获奖者和奖励等级进行审定。

  第三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能够按时参加评审工作及有关活动,且活跃在科研工作一线;

  (二)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熟悉人工智能领域国内外科技动态和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三)职业道德良好,工作认真负责,遵纪守法;

  (四)参评奖项的完成人不得担任当年评审委员。

  第三十二条 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委员和奖励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严守评审保密制度,不得泄露评审专家委员会名单。如擅自泄露评审信息造成严重后果,将追究当事人相关违纪责任。

  第三十三条 评审程序

  奖励办公室在每年度提名工作截止日期后,组织对申报奖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需补报材料,应及时通知提名单位和个人;提名单位或个人须在规定日期前(以邮戳日期为准)补齐材料,方可参加本年度的评审。

  提名机构应建立规范的提名机制,择优提名,并在正式评审前进行提名项目公示。

  第三十四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的规则、程序等信息向社会公布,在评审结果公示和授奖前,须征得授奖对象的同意,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异议处理

  评审结束后,奖励办公室在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官网和中国人工智能学会官网发布评审结果公示。自公示发布之日起,10日内为异议期。若有异议,需要在异议期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再受理。

  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和提名专家对评审等级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五章 授奖

  第三十六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评选结果将通过奖励通报告知获奖单位、获奖人、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捐资方。

  第三十七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每年举行一次颁奖仪式,获奖者按奖项及等级可获得奖励证书及奖金,总奖金200万人民币。其中,面向企业的吴文俊人工智能科技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仅颁授奖牌。颁奖仪式通过新闻媒体公布获奖人员名单及其主要贡献。

  第三十八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名、评审、授予各个奖项,保证其设奖工作的公正性、独立性和权威性。

  第三十九条 按照提名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工作要求,奖励工作委员会每年从已获得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一等奖的项目中择优遴选出3-5个候选项目,组织提名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

  第四十条 奖励对象补充条款:

  (一)对已经去世的被提名人不予受理评审;

  (二)获得过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和其他社会力量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获奖者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的,由奖励办报中国人工智能学会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记录不良信誉。

  第四十二条 提名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的,由奖励办公室报中国人工智能学会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记录不良信誉。

  第四十三条 评审专家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评审纪律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录不良信誉、暂停或者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等处理。

  第四十四条 参与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对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

第七章 其它

  第四十六条 奖励办公室运用官网及微信公众号宣传载体,进一步做好提名推荐及颁奖活动等舆论宣传,每年出版一期或多期出版物。

  第四十七条 奖励办公室每年组织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颁奖典礼暨中国人工智能产业年会等系列活动,邀请颁奖嘉宾、获奖专家及学术同行参加。

  第四十八条 积极与地方政府共建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评选基地,不定期组织邀请全国高校、院所和企业专家,举办人工智能巡回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及技术人才培训班,扩大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品牌影响力。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奖励条例由中国人工智能学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奖励条例经中国人工智能学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20年3月22日起施行。

  随文附件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中国人工智能学会

2020年03月26日

组织机构

主管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主办单位
中国人工智能学会

奖励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