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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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委员会章程

2020年11月02日   来源:中国人工智能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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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和统筹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评选工作,根据《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评审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的评选制度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评选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研究提名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被提名项目。

  第三条 奖励工作委员会委员5至11人。设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由中国人工智能学会理事长担任。奖励工作委员会委员由从事智能科技研究、教育、管理和应用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研究机构负责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人选由理事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审议产生。委员采取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

  第五条 奖励工作委员会下设各奖励评审委员会。各奖励评审委员会根据《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相应奖项的具体评审工作。

  第六条 奖励工作委员会设立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的提名、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奖励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办法另行制订,报奖励工作委员会审定,中国人工智能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七条 奖励工作委员会及各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应当符合下述条件:

  (一)学识渊博,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务,活跃在科研与管理一线;

  (二)认真负责,严谨细致,具有良好的科学品质和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80岁。

  第八条 奖励工作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本年度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报告;

  (二)审议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审定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等各奖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四)审议有关奖励工作的重要文件和重大事项;

  (五)对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评选的制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

  第九条 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秘书长主持,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为有效。

  第十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十一条 对提请全体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应当进行表决,决议载入会议纪要。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等各奖项的审定工作,按照《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

  其他事项可采取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经到会委员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具体表决方式由主任委员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秘书长决定。

  第十二条 奖励工作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主持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奖励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奖励办公室承担,中国人工智能学会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评选基地协办。

  第十四条 奖励工作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奖励办公室报主任委员同意后确定,并提前至少15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

  委员在既定议题之外提出动议事项,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一)委员对未列入会议议程的有关事项提出议案,须在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以书面方式提出,由奖励办公室报请主任委员批准后方可列入会议议程。

  (二)对委员在会议期间提出的临时性动议,可采取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决定是否列入议程,表决方式由主任委员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秘书长决定。经表决有过半数到会委员同意,方可列入会议议程。

  (三)对按照评审表决规则需由本次会议进行投票的项目,其奖励等级应当由投票结果决定,委员可在项目讨论时发表意见,但不得以议案或动议形式提出变更某项目的奖励等级;对议程中不进行投票的项目,有委员提出变更其奖励等级的议案或动议时,如经表决获得过半数到会委员支持,则将该项目移交下一年度由相关评审组织会议重新评审。

  第十五条 奖励工作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评审中涉及的未公开信息严格保守秘密;

  (二)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委员委托或经奖励工作委员会决定,参与组织对重大事项的调查和处理;

  (三)对改进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及有关政策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六条 奖励工作委员会及其各奖项评审委员会、监督委员会议事时,委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审议相关议题时回避:

  (一)是被审议的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成果完成人或完成单位、被提名人,或其研究生导师、近亲属;

  (二)是被审议项目完成单位的负责人;

  (三)与被审议的被提名人或被提名项目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的公正性。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中国人工智能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20年3月22日起施行。

  随文附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委员会章程

  中国人工智能学会

2020年03月26日

组织机构

主管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主办单位
中国人工智能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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